2008年9月5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法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“员工福利会”岂能代替工会
陈玉明 汤洪伟

  [评论靶标]
  中华全国总工会今年组织开展了推动世界500强企业等跨国公司组建工会的集中行动,并定下了到今年9月底组建率达到80%的目标。在此次行动中,全总发现,一些跨国公司以成立了“员工福利会”“员工俱乐部”等组织为由,抵制组建工会。
  企业里的“员工福利会”等组织能代替工会吗?当然不能。工会是职工依法成立的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,并取得独立的工会法人资格,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承担着其他任何组织不能替代的作用。所谓的“员工福利会”等组织只是企业内部的福利组织,是企业的附属物,没有任何独立性,无法像工会一样维护职工权益。
  今年以来,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,广大职工维权意识明显增强,迫切要求依法实现组建工会的权利。但有关资料显示,目前在我国投资的480多家世界500强企业中,截至今年5月底组建工会的还不到50%。不少跨国公司对组建工会持排斥态度,阻碍了组建工会工作的进展。这次集中行动中,理光、马士基等多家跨国公司的职工主动找到上级工会组织,要求帮助他们建立工会组织。
  一些跨国公司抵制组建工会,主要原因是片面看待工会的职能,把工会摆到了企业管理的对立面。实际上,在当前我国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较多的情况下,跨国公司按照工会法的要求组建工会,有利于职工集中表达诉求,也更容易达成一致、解决矛盾,节约企业管理人员的时间和精力,提高企业管理效率。 

  一语中的
  对于企业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有明确规定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。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只有遵守中国法律的义务,没有违反中国法律的权利。对一些跨国公司以“员工福利会”等组织代替工会的做法,有关部门应及时监督纠正,坚决维护职工的权益。